允许公车“有偿私用”不如严禁“私用”

一直以来,公众对公车私用问题深恶痛绝,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采取的办法是:公车可以私用,但须打表收费,按1公里1元计费。报道称,“新政”实施半年以来,购置和运行费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6.6%。(《华西都市报》7月23日)

对于公车能否有偿私用,舆论上分为两派,姑且称之为“理想派”和“现实派”。“理想派”认为,公车有偿私用违背了“公务用车”的本质属性,况且,党政机关不是汽车租赁公司,公车有偿私用名不正、言不顺。“现实派”则认为,既然公车私用难以禁绝,与其让公车无偿私用,不如打表收费,让使用公车者有所付出。

我并不打算参与这场争论,但有一个问题必须提请眉山市东坡区注意:公车有偿私用,如果出了事故怎么办?这个问题并非凭空想象,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车私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包括张文新夫妇在内的3人死亡。张文新私用公车也是有偿的,他向单位交纳了燃油费,但事后,张文新之子起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索要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昆明市东川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34万余元。

公车私用本是违规行为,发生车祸后还要“倒打一耙”索要赔偿,看上去简直是蛮不讲理。可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车私用,出了事故还要公家赔偿,纳税人比窦娥还冤。既然眉山市东坡区将公车私用“合法化”,就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依我之见,与其允许公车有偿私用,不如下狠劲禁止公车私用。退一步说,即使允许公车有偿私用,也得先立下规章,一旦发生事故由使用者负责,并且要赔偿给公车造成的损失,而不能“倒打一耙”向公家索要赔偿。这也算是公车有偿私用的一条底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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