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今起实行小客车限购 明年3月起限行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美丽天津建设纲要》规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市政府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实施无偿摇号与有偿竞价相结合的限牌措施,实施与限牌相配套的机动车限行措施。

  据悉,为有效保障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本市还将建立各类车辆核查登记备案管理机制,做好已有上牌车、合同预售车、存量二手车、增量指标车核查和管理,做好尾号限行措施后同组尾号车号牌变更工作。

  今后买车要摇号或竞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中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全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必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其中,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按照规定,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将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通知规定,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

  3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到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按照规定,机动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限行车牌尾号分为5组。

  定期轮换限行日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2014年10月12日到至2015年1月10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即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种抢险车4种特种车辆;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共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汽车(持公共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共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个人名下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属夫妻双方名下各有1辆或多辆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属同一家庭(一个户口薄内的家庭成员)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名下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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